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河北省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在培训教学、考试管理、便民服务、加强监管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利用三年时间制定、规范、完善我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规范驾驶人培训收费行为
取消法律、法规以外的所有限制性规定,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入驾驶培训市场。鼓励引导驾驶培训机构走规模化和集约化道路。驾驶培训机构可按照国家标准,自主安排招生数量和开班计划,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自行制作、发放结业证书。
鼓励采取多媒体教学、案例教学、实践体验等多种方式培训,推广应用网络远程教学。推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各地可选择1-2所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开设大中型客货车驾驶培训专业,或采取驾驶培训机构与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联合办学方式,试点开展大型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试点开展驾驶人防御性驾驶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研究制定分科目、跨机构培训办法,开展试点工作。增加按学时收费、先学车后付费等方式。研究制定驾驶培训服务标准合同文本,明确培训车型、学时、模式和费用等内容,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河北省驾驶人培训收费行为规则,规范驾驶人培训收费行为。
社会考场名称不得含公安字样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县级考场建设,方便群众就近考试。实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考试线路等级管理,规范考试场管理,保障考试过程合法、成绩有效。
社会考场名称不得含公安部门字样,办公场所、设备、车辆和人员服装不得使用公安或接近公安等部门的标识,不得与公安部门共用办公场所,过渡期内应物理隔离,不得共用出入口。
允许考生免费进入考场熟悉环境,适应性训练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不得借考试之名收取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使用费。落实分科目收费,提供网上支付、银行代收、窗口收费等多种支付方式,方便考生及时缴费。
依托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全面实行驾驶人考试自主报考,考生自主选择考试时间、考试场地、考试区域和驾驶技能考试次序。
落实直接考试。自2016年4月1日起,符合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因其他原因被注销(被吊销或被撤销的除外)、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允许当事人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谋划自学直考,按照国家三部门驾驶证自学直考有关要求,提前谋划,做好准备,待相关地区试点结束、全国统一部署后,按要求推进实施。
严密考试组织形式,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和考试车辆,实现考试员和考生信息、驾驶培训机构信息相互屏蔽。实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
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理论考试应使用计算机评判系统,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应采用人工随车评判和计算机评判相结合的方式。2017年年底前逐步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
强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管理。开发网络版农机牌证管理系统,实现在线申请驾驶证、下载打印相关表单、理论考试学习模拟、预约办证日期等便民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