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记者获悉,从今年12月1日起,我市将与全省同步,上调月*低工资标准,各县略有不同,市区(含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的月工资*低标准将由现在的1260元上调至1420元。
据了解,我市将于12月1日再次上调*低工资标准,目前我市月工资*低标准处于全省的2、3、4档,根据各档次分别上调160元、160元、170元,上调后分别达到1420元、1310元、1210元。小时工资标准各档依次上调为14元、13元、12元。
根据此次上调标准,我市市区月*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420元,小时工资标准为14元;兴隆县、平泉县、宽城满族自*县、滦平县、承德县五县月*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310元,小时工资标准为13元;丰宁满族自*县、隆化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县三县月*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210元,小时工资标准为12元。
*低工资标准是依法确定的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法律底线,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低工资标准为应发标准,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此次上调月*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