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男方大度地将夫妻一套共有房产给了女方,可三年后却发现女方名下另有一套婚内房产——离婚时,男方大度地将夫妻一套共有房产给了女方,可三年后却发现女方名下另有一套房产。男方这个憋屈呀,打来电话向记者诉说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李先生与江女士于2010年结婚,2012年生有一女。因为性格不同、价值观不同,二人之间鸿沟越来越大,经常为一些小事发生争吵。日子过得并不如意,二人都有了离婚的打算。2013年,二人协议离婚,李先生考虑到女儿尚小,跟着江女士对女儿成长有利,遂决定女儿归江女士抚养,其每月给付一定的抚养费。二人名下一套房产,李先生也决定给了江女士,以让其安心抚养女儿。协议签订后,二人离婚。
离婚后,李先生一直按照协议给付女儿抚养费,并定期看望女儿。今年7月的**,李先生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得知江女士自己名下居然还有一套房产,且是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李先生顿感受骗,跑过去与江女士理论。江女士也不与李先生争辩,不做任何解释。
李先生觉得自己在离婚时考虑到江女士带着女儿没有房住,才以协议方式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给了江女士,而江女士居然玩这种小计谋,瞒天过海,让自己吃了大亏。他问记者,江女士隐瞒的这套房产,他是否有权进行分割;二人共有的房产虽然通过协议给了江女士,在江女士隐瞒另有房产的情况下,他能否要求重新进行分配。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任立坤。
任律师表示,两套房产需要区分对待。就协议分配的房产来说,除了已经能够证明江女士确有另一套婚内期间所取得的房产之外,李先生再次就该房产主张权利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够证明其离婚时放弃该房产的原因为江女士名下无房产而不利于孩子成长,还需证明江女士对李先生放弃财产的原因是知情的。例如离婚协议中有此类约定,或有其他证人可以证明。当证据齐备时,李先生便能以签订离婚协议时被欺诈为由,向**请求重新进行该房产的分割。
就江女士名下另一套房产来说,在确定该房产的产权人为江女士的前提下,李先生是否能够主张权利的关键在于该房产的来源。如是江女士通过婚内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该房产,那么李先生可以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如是江女士从其父母处取得,或接受他人赠予时明确约定了仅为江女士个人财产的,不论是否发生在婚内,均与李先生无关。但如果江女士在婚内就该房产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还贷行为,则李先生可就该部分以婚内夫妻共同还贷为由,要求江女士进行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