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简单地说,就是满60岁的老人,可以将自己拥有**产权的房子抵押给保险公司,获得养老金。老人身故后,房子由保险公司处置,比如卖掉——用来还老人花去的*。
但保险公司做这样的事,心里是没有底的,因为不知道老人身故后,房子还能值多少*。一套抵押了100万元的房子,在老人身故后要是贬值了,只值80万元了,那不是赔大发了吗?还有,70年的产权绕不过去,老人去世了,土地的使用权也到期了,很可能意味着保险公司血本无归。
于是,*****“试点指导意见”,开始谋划**保险公司的利益。诸多限制出现了:老人必须拥有**产权、初次贷款不得超过500万元、保险公司业务中此类业务总量受到严格限制、房子的评估费用需要保险公司与消费者共同承担,等等。
限制越多,服务面就越窄。可以说,这些限制,基本等同于把“以房养老”这条路给堵死了。比如,一个老人打算把房子抵押出去,换取养老金,结果他发现,房子是自己和妻子共同拥有产权,得,不搞个假离婚这事儿就黄了。再比如,老人认定的房屋价值,保险公司不认可,双方去评估,很可能合同没签成,老人却要花掉一笔评估费。好不容易各种共识达成,去办手续,保险公司的抵押贷款额度又没了——因为现实中***有各种条件的限制,保险公司的贷款额度太低,这样势必会影响养老工作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