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

2014-09-05来源 : 互联网

河北省***、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近期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国家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政策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非**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制定具体价格。该通知已于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

《通知》规定,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制定具体价格;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设立服务项目,自行制定具体价格。非营利性质的非**医疗机构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按程序报省批准;非**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执行现行政策。各级价格部门**为非**医疗机构办理《收费许可证》,同时注销已办《收费许可证》。

《通知》强调,凡是符合医保**相关规定的非**医疗机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政策,保证参保人员在医保**的非**医疗机构看病就医费用能够及时报销。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通过与**非**医疗机构谈判等方式合理确定医保付费标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按照《通知》要求,非**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禁价格欺诈、牟取暴利、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要按照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非**医疗机构价格监测制度,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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